陜發改價格〔2021〕573號
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發展改革委(局),國網省電力公司、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
為了便于電費收取透明化、簡便化,提高一般工商業電價降價政策的可操作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充分借鑒外省有關經驗和做法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現將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轉供電主體電價結算方式及標準。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主體與省內電網企業的結算電價,選擇按照一般工商業峰谷電價標準或者一般工商業各電壓等級平段電價每千瓦時加4分錢的標準執行。
二、峰谷分時電表終端用戶到戶電價。終端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表的,轉供電主體要按照我省目錄電價規定的終端用戶相應電壓等級峰谷分時銷售電價標準和分表電量收取電費。
三、其他終端用戶到戶電價。對暫不具備峰谷分時電表計量的其他終端用戶,除合理的損耗電費(包括變壓器和線路損耗)外,轉供電主體不得隨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加收其他費用。終端用戶當月到戶電價=轉供電主體相應電壓等級平段電價每千瓦時加4分錢+損耗電價,損耗電價=轉供電主體相應電壓等級平段電價每千瓦時加4分錢/(1-損耗率)-轉供電主體相應電壓等級平段電價每千瓦時加4分錢,損耗率=1-(上一年度所有終端用戶到戶電量之和+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電量+轉供電主體自用電量)/上一年度轉供電主體與電網企業結算電量。轉供電主體應通過加強管理、改造供用電設施設備等方式降低損耗率,損耗率最高不超過10%。
四、轉供電主體之間用電損耗率的分攤。轉供電主體存在多級轉供的,各級轉供電主體當年度轉供過程中的用電損耗率,一般應以其上一年度向上下游轉供電主體的結算電量差為基數,按照其在上一年度轉供電主體與電網企業結算電量中的占比進行分攤,合計不超過10%。嚴禁在各級轉供過程中向終端用戶層層加價。
五、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用電費用。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電費等運行維護費用,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不得以電量或電費為基數加收服務類費用。轉供電主體要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任何費用。
六、其他事項。轉供電主體應為終端用戶、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用電、轉供電主體自用電裝表計量,按分表計量電量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轉供電主體辦公等自用電產生的費用不得向終端用戶分攤。轉供電主體向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用電費用、轉供電主體自用電費用的總和,不超過轉供電主體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表電費金額。轉供電主體對終端用戶結算周期原則上與轉供電主體向電網企業結算周期保持一致,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全體終端用戶公示其上一年度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的憑證復印件及結算電量、電費總額,損耗率,終端用戶用電量、電費金額等信息,主動接受終端用戶監督和有關部門檢查。
七、執行時間。上述政策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兩年。凡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國家另有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地發改部門、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主動服務用電企業,確保本通知規定的政策及時得到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4月29日